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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系亿万农民的利益!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了!

发布日期:2019-01-03 22:18 浏览:24242次 收藏

承包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农民重要的财产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律。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施行以来首次大修。


会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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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举行发布会


1、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农业农村的一个显著现状是越来越多农民进城务工,承包土地流转加速,流转面积不断扩大。截至2017年10月,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4.79亿亩。


为了让农民不至于一进城就失去土地,给进城农民一个“定心丸”,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两个修改。
❶农民进城以前,不得以农户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❷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从目前的大部分情况看,农户在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因为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遇到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时候,农民可能还要回去。所以对部分农户在进城后一段时间内,既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又保留土地承包权益,整体上不妨宽容、大度一点,不要一看到农户进城,就迅速把承包地收回来。


2、修改后的法律、如何体现三权分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三权分置”,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进行的一个制度设计。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个是说的所有权,对这个问题,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句话讲的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就是承包以后,就享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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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表示,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可以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同时还要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

前面说了前两个权利是现在都有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在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新设了一个土地经营权制度。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第9条中,提出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也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有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一个实现方式,我们在第9条中作了一个基本的规定,出来了土地经营权的概念。

第二个关于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修改后的法律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


第四,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法律第47条规定,一个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就是承包方自己就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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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打消农民没有土地,就失去一切的忧虑?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表示,这个问题涉及到土地流转,从土地流转来说,从中央制度安排来说,叫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这个制度创新已经体现在这次修法上。所以从农民的角度来说,不存在流转了之后土地就失去了。从中央的要求,到法律的规定,包括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用了五年时间在全国对农民承包经营权做了确权登记颁证,目的是让农民能够拿到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是物权。稳定承包经营权之后,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有计划地流转,也可以入股,也可以退出,也可以互换。这是中央所要求的,在保护所有权和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此外,为了平等保护经营权,相关的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流转市场规范化建设,这次根据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相关精神,将进一步完善流转市场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农民的顾虑还与对流转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是太清楚有关,下一步我们准备推出全国标准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


所以,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存在流转了土地,土地就失去的问题。


4、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于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做了哪些规定?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因此,修正案作出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


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介绍,在审议中,有不少意见认为,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当明确。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修正案最终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保铭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对于巩固和发展农村的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财产的权益,提高农业经营的规模化,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包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5、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表示,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修订后的土地承包法特别体现了这条,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强调。同时,也保留原法的条款。比如说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这些规定都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加强了保护。第一,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在婆家如果没分到地的时候,更不能收回。从这个角度来说,妇女的权益更加得到了保护。


此外,根据修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有8类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8类行为是: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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