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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中国:谁来种田 怎样种田?(二)

发布日期:2014-02-12 09:47 浏览:1003次 收藏

  核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诞生,孕育了“农二代”这个富有生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为解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 “未来谁来种田?怎样种田?”开了窍、破了题

  为何说,家庭农场实践,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的有益探索?

  首先,家庭农场是继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后的又一种新型农业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的农户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的体制是家庭承包,经营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家庭农场是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家庭农场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这是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重大改革,也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其次,它既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也为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了有益实践。现已开展的家庭农场实践,虽然仍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生产方式,但与原承包给一家一户时的生产方式有了质的区别。相较之下,家庭农场更具有现代农业的特征、内涵和性质。

  再则,家庭农场正从某种程度上探索解决了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促进了农民和农村的现代化。

  随着家庭农场效益的不断体现,在松江浦南地区已经出现了第二代农民。原来外出打工的农民,现在已经承担起父辈农业生产的责任,从原来的企业里返回所在的农村进行务农。换言之,家庭农场的诞生,孕育了“农二代”这个富有生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为解答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未来谁来种田?怎样种田?”开了窍、破了题。

  以上海松江家庭农场为例。目前松江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年龄以46-55岁这个年龄段为主体,比面上农业生产经营者平均年轻5岁。职业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种植方式和技术,则有效地保护了农田环境和土地资源,也有利于控制大城市流动人口过快无序增长。改善了的农村地区生活工作环境,也为加快实现农民和农村现代化探索出一条有效途径。

  综合全国各地的成功典型来看,家庭农场发展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必备的条件: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前提。当前,农村本地户籍人口到城市(镇)居住的比例增加。这为缓解人口对农地的长期压力,分离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扩大农业从业者的耕地适度经营规模,提高务农者的土地经营收入,都创造了前提条件。

  农业机械化程度是关键。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农业机械化程度有所提升,使拥有2至3个劳动力的家庭农户依靠自身劳动就能耕作规模成片农田。这使推行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经营成为可能。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家庭农场发展,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全程服务。围绕家庭农场的生产服务需求,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土地有序规范流转是基础。创办家庭农场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范流转。例如,吉林延边近年来已有15万农民出国打工,农民都愿意将土地有序地流转出来发展家庭农场,从而为家庭农场发展创造了条件。

  探路:厘清概念力避误区

  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可以考虑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目前我国各地发展家庭农场的积极性很高,但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家庭农场的数量,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一个经营主体同时挂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技术协会四块牌子的情况。这些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会使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步入误区,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这提示我们,在探索前路、积累经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厘清家庭农场的概念,在认识上力避各种误区。

  比如,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限制?

  不少人认为,从保护农民就业机会的角度来看,应当将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业户籍人口;也有人认为,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强化农业户籍是否合适;还有人提出,可以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还有的人认为,要吸引涉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居民投资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该设定资格的限制。

  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但考虑到我国农村居民数量庞大、二三产业吸纳劳动力有限等现实情况,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认为,应该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农业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城市的工商资本或居民到农村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该和家庭农场享有同等待遇的扶持政策。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本质区别?

  专业大户涵盖的经营者身份比较宽泛,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其他身份,而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较为清晰,即为农民家庭成员;专业大户涵盖运销大户、农机大户等,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领域较为明确,即为种养业;专业大户对雇工多少没有限制,有的大户自己不种地,生产过程依靠雇工,而家庭农场则以家庭成员为主,雇工为辅;专业大户主要从事某一行业、某一环节的专业经营,而家庭农场更多实行农业综合经营,种养结合。因此,在一些劳动力转移程度较高、二三产业发达的地方,可以考虑更多地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主要方向。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和下限?

  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是否需要设定,各地意见不太统一。但总的意见是,粮食家庭农场还是应该设定一个上限,设定上限标准的权限在地方。

  对粮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下限,由于全国各地经营的行业、产品不一致,需要因地制宜地去设定。目前,农业部综合全国各地生产经营情况,对粮食家庭农场设定了一个下限建议标准。根据一年一收制和一年两收制分别进行设定,一年一收制的至少是100亩,一年两收制至少是50亩。

  如何认识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些地方提出了是否要对家庭农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问题。其好处,是方便市场运营、品牌创建、贷款获取等。但也有人认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后,有的地方可能会借机对其征税或收费。事实上,家庭农场的形态可以是不进行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可以登记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登记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目前,应该倡导对家庭农场进行初始认定工作,由基层农业部门来认定。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土地流转期限、管理水平等。当然,家庭农场业主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相应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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